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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忠华,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涵冰,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民族国家是当今时代得到普遍认可和接受的一种国家形式。民族国家的形成存在不同的建构方式,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则具有特定的时空路径。然而,现有有关民族国家建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战争、暴力、国家结构等单一因素和机制上,主要从国家内部来解释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因此无法从总体上理解民族国家的扩展轨迹和建构方式。以年“战争相关研究”(COW)所发布的数据作为分析素材,通过对联合国个会员国的分析表明,民族国家建构总体上呈现以下时空轨迹:以近代早期的欧洲作为起点,在19世纪早期率先扩展到南美洲,然后扩展到北美洲,再于20世纪广泛扩展到亚洲、非洲和大洋洲。民族国家建构的方式总体上可概括为四种:独立建国、去殖民化、国家解体和国际协助。其中,“去殖民化”是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方式。

在现代社会,只有一种形式的政治单元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接受,那就是“民族国家”。民族国家不仅对其内部事务实现了排他性管理,而且业已成为国际政治舞台上的最重要行动者。但是,民族国家并非自古皆然,而是只有在进入近代以后才逐渐成形和进入20世纪以后才得到普遍发展。吉登斯指出,民族国家以及与之相伴的民族国家体系的形成,乃是现代史断裂的众多表现形式之一。在政治学研究领域,有关民族国家建构的研究成果已不在少数,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过分析。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有关民族国家建构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再无研究的必要。恰恰相反,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几种单一因素和机制上,并且主要从国内视角来做出分析,国际视角则聚焦于国家之间经济的不平等交换和政治的不充分发展上,它们对民族国家建构的解释力仍然较为有限。鉴于这一研究现状,本文重拾民族国家建构这一经典议题,以对联合国个会员国的分析作为基础,全面总结民族国家的建构方式和扩展轨迹,以便把有关这一主题的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

一、民族国家建构:研究进路

在探讨有关民族国家建构的研究进路之前,有必要首先对“民族国家”这一核心概念进行界定,以便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在学术界,已有众多学者对民族国家进行过界定,它们或多或少都受到韦伯定义的影响。韦伯对国家的界定主要集中在制度层面,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构成性要素:a.国家是一套功能分化(differentiated)的制度和人事;b.国家具有集权性,即政治权力是由中心向外辐射的;c.国家的控制范围具有明显的领土划界;d.在这个区域内,国家通过垄断暴力手段而拥有了具有强制约束力规则的制定权。韦伯定义的核心在于,把国家看作是一个在明确的领土边界范围内通过垄断暴力资源而进行排他性管理的组织。官僚制、暴力垄断和合法性是韦伯国家“理想类型”的三大构成要素。此后许多学者对民族国家的界定或多或少都折射出韦伯的影子。例如,在鲁施迈耶和埃文斯看来,“国家是一组被授予了权威的机构,以便在特殊范围内合法地做出对人们和组织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如果需要,国家还拥有执行这些决定而使用武力的权威”。曼认为,国家是一种权力组织,旨在“对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进行集权化、制度化和领土化管理”,“国家能够真正渗透进公民社会,并具有在领土边界范围内有效地贯彻其政治决定的能力”。吉登斯指出,民族国家存在于由其他民族国家所组成的联合体中,它是一系列治理的制度模式,对业已划定边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则依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无尽列举民族国家的定义不是本文的目的,但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明确的领土边界、独立的国家主权、对暴力工具的垄断和排他性的行政管理,都被看作成为民族国家的先决条件。民族国家是散布于我们这个星球上的一个个独立的政治单元,或者借用吉登斯的比喻,民族国家好比是在特定领土边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一个个“权力容器”(powercontainer)。

当今世界存在着大约个民族国家。那么,这些政治单元是以何种方式建立起来的?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的解释不尽相同,其中,由斯考切波、埃文斯、蒂利、曼和吉登斯等人所组成的“回归国家”学派堪称20世纪中期民族国家建构研究的中流砥柱。秉承韦伯国家理论中对暴力因素的强调,这些学者致力于分析革命、战争、军事、监控等因素在催生民族国家和实现权力垄断过程中的作用。例如,通过对阶级结构和国际因素在社会革命中所起作用的比较,斯考切波分析了法、俄、中三国走向不同发展道路的原因,国家的官僚系统、发展-均衡战略以及政治协调程度则是影响革命结果的主要机制;通过比较“权力运用者”(coercion)和“资本操纵者”(capital)之间的相互作用,蒂利分析了从公元年到年间欧洲三种国家的形成方式:贡赋收取型国家、主权分裂型国家和民族国家,其中,为满足战争需要而采取的“强制性剥夺”在欧洲民族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其所建立的意识形态、经济、军事和政治(IEMP)模型,曼分析了这四种权力在史前社会向现代民族国家演变的过程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和发挥的不同作用,民族国家归根结底是这四种权力交互作用的结果;吉登斯则指出,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得益于近代资本主义、工业主义、现代军事力量以及“反思性监控”能力的增强,战争是锻造现代民族国家的关键环节。他甚至认为,“20世纪的战争对一般化变迁模式的作用是如此的突出,以致要想理解这些模式而不求诸战争是荒唐的”。

相对而言,20世纪末社会主义阵营的瓦解和大量新国家的出现则反映出民族国家建构的非暴力一面,“核心-外围”“理性选择”等新的分析视角由此产生。美国学者罗伊德(PhilipG.Roeder)从“核心-外围”视角来分析国家总体与亚国家单位(substateunit)之间的互动,说明后者脱离国家整体而发展成为新国家的各种约束性条件。他提出了“分割政权”(segmentstate)和“共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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